为加强仪器设备和物品的管理,妥善处理损坏、丢失赔偿等事宜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,遗失者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1.不服从指挥,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。
2.未经批准擅自移动、动用、拆卸仪器设备和物品者。
3.工作不负责任、失职或指导错误者。
4.长期闲置而又拒绝调出造成损失或浪费。
5.把实习仪器设备物资挪作私用,致使损坏者。
6.维护保养不当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,遗失者。
7.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的其它一切仪器设备物品的损坏、遗失。
二、因责任事故引起水、火灾造成重大损失者,需报专案处理。
三、对一贯不负责任、玩忽职守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,发生事故隐情不报,推诿责任,态度恶劣或明知故犯,损失重大,后果严重者,除责令赔偿外,根据情节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或处分。
四、因下列原因造成实验物质损坏或遗失,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经有关负责人批准,可酌情减轻陪偿或免予赔偿。
1.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要求操作的特殊性,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。
2.经批准试用新的仪器设备或开发新的功能,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摸索新的检验方法,虽采取了预防措施,仍未能避免的损失。
3.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措施,虽经主观努力而未能防止的损坏。
4.因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损失。
5.一贯遵守制度,认真负责,因偶尔疏忽造成的损失。
6.事故发生后能主动、及时、如实报告、认识态度较好,且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者。
五、赔偿计价办法
1.收录音机、录放像机、照相器材、电吹风、电扇、万用表等可作私用的物资,挪用、私借而损坏、遗失者按该机单价的100%计赔损失价值。
2.单价200元以上仪器设备按下列办法计算:
1)损坏、遗失次要零配件的,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。
2)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,只计算修理费用。
3)损坏后仪器设备经修理质量显著下降,但仍能使用按受损程度计价赔偿。
4)对于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,根据该设备新旧程度折价或全价赔偿。特殊情况可按当时的市价计算
5)单价200元以下的低值仪表、工量具等按原值或当时市价的50%--80%计价赔偿。
6)损坏、遗失实习物质的责任事故,属多人负责的,其赔偿费用由当事人自己协商分担数额。
六、赔偿管理
单价200元以上仪器设备、器具损坏丢失,其赔偿经费由国资处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,200元以下物品由中心办理。赔偿费均上缴学院计划财务处。